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赤峰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fe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C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赤峰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赤峰银保监分局)批准设立,在赤峰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设在赤峰市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盈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是经原赤峰银监分局批准、赤峰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服务会员,辅助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和银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赤峰银行业稳健发展。
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协会的党建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和党内法规制度,认真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赤峰银保监分局,协会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监督,并遵守赤峰市民政局有关社团管理相应规定。
本协会可加入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成为其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赤峰市新城区全宁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一)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赤峰市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赤峰市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5.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赤峰银保监分局;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赤峰银保监分局,并做好赤峰银保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赤峰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促进银行业发展、维护银行业权益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赤峰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影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沟通机制,营造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维护债权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赤峰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调解各种矛盾争议,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赤峰市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赤峰市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会员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6.组织开展业务知识竞赛、体育比赛等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赤峰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在赤峰市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二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协会活动,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维护银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机构全称、办公地址、机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同意按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等内容;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宣传、维权、协调、培训等服务优先权;
(四)对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以及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协会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同业公约、自律规则;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证明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单位;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赤峰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赤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赤峰银保监分局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协会担任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者接任。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二理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会员单位在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一般应由赤峰银保监分局提名推荐,经监事会选举通过后产生,并报赤峰市民政局备案。
监事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银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本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幕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落实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会费交纳、使用及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对本协会管理人员有损害集体利益时,有权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六)监事列席本协会各类会议;
(七)监督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九)监督本协会的其他重大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并领导监事开展工作。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一)秘书长一般由赤峰银保监分局推荐,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赤峰市民政局备案;
(二)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决定;
(三)秘书长发生缺位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赤峰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赤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赤峰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赤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赤峰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赤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赤峰银保监分局可视情况推荐副会长一人,其他副会长由会长单位以外的其它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工作落实情况;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借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奖励;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以支定收”的预算制管理,并遵循合理负担、降本增效的原则。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遵循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需的费用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向会长、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组织,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财权与事权分离制约的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按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按规定保管使用会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赤峰市民政局和赤峰银保监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赤峰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赤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赤峰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赤峰银保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赤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赤峰银保监分局和赤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赤峰银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赤峰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